上星期的立法會 (12月10日),兩間電力公司並沒有如早前承判商們吹噓,下調上網電價。緊接又傳來新流言:政府會放寛村屋戶在地面的玻璃屋安裝太陽能板售電。
仍有業主四出打聽是否真確,證明署方以至本網站的宣傳未能有效,才令那些承判商得呈,遺害業主。
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(第 123 章),即使村屋天台或地面的玻璃屋已向屋宇署申報暫緩拆卸,但在法例上這些玻璃屋皆屬僭建物,只是可以暫緩拆卸。若是新建的玻璃屋,屋宇署將即時執法。
屋宇署 –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
按照地政總署所發出的「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須知」上所指,這些已申報並被屋宇署確認的僭建物,在安裝系統時必須清拆。
而地政總署所發出的須知上,亦指明系統只可以安裝在屋頂或樓梯頂篷上,即使只是在地面安裝2.5米高的太陽棚,並沒有加設玻璃屋,大概業主被控告時,很難向法庭解釋地面的系統是在「在屋頂或樓梯頂篷上」。
太陽能系統設施如不符合須知所述的規定,即被視為 《建築物條例》(第 123 章)下的僭建物。屋宇署會按照其 執法政策對僭建物採取行動,並會優先取締那些嚴重違反須知所述規定的僭建物。
從售電角度,在村屋旁地面的玻璃屋上安裝太陽能板,由於會被自己和鄰近村屋遮擋陽光,發電效能大減,發電量遠比在天台無遮擋的位置為低,業主很難回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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